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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有利于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曹子淳1
作者信息
- 1. 江苏省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会 2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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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八十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这样就把工会作为劳动争议调解的地位、责任和作用明确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全新论断,这是党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整体和谐的社会。其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劳动关系体现出来,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也就没有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放在突出位置上。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本文提出要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与机制,坚持党政主导和工会运作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格局。
关键词
劳动争议/职工权益/矛盾调解/工会职能/和谐劳动关系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主办单位
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会议名称
全国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管理与医疗服务(西安)学术研讨会会议时间
2009-08-01会议地点
西安会议母体文献
全国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管理与医疗服务(西安)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页码
35-37出版时间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