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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约》与我国湿地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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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我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积极履行公约义务,我国湿地保护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肯定。作为《湿地公约》成员国,虽然在设立湿地管理机构、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划、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湿地科普教育等方面开展了富有建设性的实践,但仍有必要在借鉴相关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湿地保护专项立法,在立法中确立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解决湿地区划、湿地管理体制、湿地资源权属等问题并明确相应的具体制度。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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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湿地公约 湿地保护 立法

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2010-07-30

哈尔滨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607-61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