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款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总的限制。宪法第51条实施以来所取得的主要成就表现在:“人权”地位的凸显,“人格尊严”的弘扬,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兼顾”等,这些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基础。同时,权利合理限制的相关制度正在积极的探索与建立之中等等。第51条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第51条对权利限制的内容不够清晰与全面,基本权利立法中,存在未立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已立法的基本权利仍存在着权利限制与保障的失衡,现有权利限制结构呈现出“三角形”的“金字塔”模型等等。现有权利限制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为:第51条实施中存在着观念上、方法上、立法技术上的误区,基本权利限制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宪法、法律对权利限制偏小等。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包括加强权利限制的理论建设,加强宪法第51条的相关制度建设,通过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丰富与发展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