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北省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自2005年10月成立至今,已渡过八个春秋,法医临床接待鉴定案例5000余例.刑事、交通案件约占95%以上.现从中选择骨科四个案例,同道标对比,找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在实践中采取的对策,愿共同探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是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残疾分级)从机能障碍,能力低下,社会不利三方面整体评价伤残结局的观点,根据人体组织、脏器和肢体损伤后对受害者的工作、学习能力,日常生活能力及社会交往活动能力的影响程度,结合人体损伤鉴定实践,确定人体损伤后残疾等级。同时参考了道标及工伤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号起全国广泛开展了民间法医临床工作,应用该标准进行法医临床实践,深感该标准存在以下问题:A、人体损伤标准、道路交通标准、职工工伤标准等法规,存在着同一伤情、同一脏器、同一关节在伤残评定时,等级不同,存在不统一,不公平。B、人体损伤标准,已试用八年,八年全国法医临床案例千万,至今没有修改、补充,更缺乏操作细化条款,对指导法医临床工作不利。C、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已初步建成法治国家,法医临床工作者期盼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法医临床残疾鉴定标准,让法律公平、公正,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