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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背景下规划管理工作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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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工作贯穿于城乡规划实施的整个过程.为防止一些地方利用规划管理工作脱离城市现实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并限制和监督规划主管部门的权力,《城乡规划法》第42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此规定实际具有深远的意义,可以明确规划许可、规划审批及规划部门意见的区别及适用范围;明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效力及适用范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发时机等一系列内容.但由于《城乡规划法》中未能明确各种规划管理要求的具体规定,导致各地区在出台城乡规划条例时规划管理的内容未能统一,规划管理方式出现偏差;这使得本应科学严谨,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划管理工作带有某种程度的随意性.本研究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以上规划管理要求进行反思,提出规划管理工作的相关实施建议.《城乡规划法》中主要针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对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改建、扩建、重建的规划管理程序并未提及,仅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管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程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程序。

李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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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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