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以洪堡学者的身份,在德国访学一年,也深切感受到了德国人的"高素质".尽管许多人将其归因于经济水平,甚至是血统,但当深究其原因时,会发现高素质的背后总有着详细缜密、符合人性的制度作为支撑.在规则社会则没有特权,任何人在规则之下都是平等的。成熟的制度模式使德国成为一个人们眼里的发达国家,一个规则的社会。从规则社会中得到好处的是所有公民而不是个别人。德国人已经享受到规则社会带来的巨大好处,因此十分痛恨那些破坏规则的人,一旦有人不遵守既定规则,小到乱扔垃圾,大到违法犯罪,经常会有人主动去批评和制止。明确的制度规则为包括执政者和普通民众在内的所有人提供了确定的社会地位、角色和行为模式,使人们能够较快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避免了个人与社会出现的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规则还以明确的方式调适了人际关系,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正常功能,清除了社会运行的障碍,建立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实质上也就是实现了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治社会”的两个要素:法律获得了普遍的遵从,获得普遍遵从的法律是良法。这种以法治规范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再通过不断积累、沉淀、继承与扬弃,使之世代沿袭与发展,并在空间上得到进一步普及,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人们的信仰和习惯。素质差异主要原因不是经济水平和发展速度,更不是人种的不同,只是他们较早地认识了民主与宪政带来的好处,并采纳了适合本国实际的民主宪政模式,通过日积月累,从而将人逐渐引导、规范、塑造成了“好人”。可以说,是民主与宪政培育了优良的人性和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