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介绍了乡村治理多方参与主体包括政府、企业、规划师和农民,在乡村治理公共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中国普遍采取自上而下的决策方式和治理模式,即政府、企业和规划师制定的乡村治理政策,并未将农民的利益和切身需求作为决策的核心价值观,从而使乡村治理过程和结果呈现"农民置下"的被动接受状态,国家和社会的投入并未产生应有的政策效能.各参与主体切实转变治理理念,回归本原的"农民置上"理念产生的政策效果截然不同,农民始终作为受益和实施建设的主体存在。并提出了公共政策视角的乡村治理政策建议,乡村立法是乡村治理的基本法律保障,乡村发展是乡村治理的基础经济保障,乡村秩序是乡村治理的基本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