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化是民法典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连接点,应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价值取向,变革性和前瞻性是衡量民法典现代化水平的标准.本文指出了全国人大2016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的民事权利能力、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物的概念、代理制度上的现代性缺失,建议未来的民法典放弃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不以营利性和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架构法人制度、对物的概念重新进行现代化的定义、将间接代理作为与直接代理并列的制度.希望上述四个具体制度的探讨能引起学界和立法对民法典各项制度现代化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