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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文本挖掘技术具有极强的应用价值与极高的商业价值,但其开发与应用面临着难以克服的版权困境,因而催生出三种不同模式的化解措施.文本挖掘开发主体所主张的"选择退出"规则在维持版权人产权的基础上意图通过授权机制的变革降低交易成本,英国版权法修订案中以"用于非商业性科学研究"为限制条件的版权例外模式则体现了以增进公共福利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取向,而美国判例所确立的"去产权化"的版权例外模式在化解版权困境的同时也契合了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基于中国的大数据发展战略的需要,《著作权法》修订时应综合运用版权客体排除规则与合理使用规则构建中国的"去产权化"的版权例外规则.
关键词
文本挖掘/版权例外规则/客体排除规则/合理使用/大数据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主办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议名称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会议时间
2016-11-01会议地点
青岛会议母体文献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论文集页码
617-628出版时间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