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容置疑,传统罗马法对现今民法影响深远,要研究好民法自必须从罗马法追根溯源.在资源即命脉的今天,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虽已基本成型,但却依然存在着体系上和立法理念上的缺陷.但只要从传统罗马法上公物、私物的分类,即可启迪从宪法所有权和私法所有权的辨析角度上对其予以分析,从而可得出需要从法律规范系统层面来调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结论.最后,结合自然资源在现代经济系统的重要意义,从罗马法逐步法典化的思维出发,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律规范系统需要不断完善的结论,揭示了在我国“金字塔”式的法律系统中缺少作为承接宪法和各个自然资源单行法的具有基本原则性规定的《自然资源基本法》.且在中央业已建立自然资源大部制的大趋势下,鉴于自然资源日益彰显的重要地位,且宪法不宜私法化的现实,制定一部《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