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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业排污者不明的责任——鱼塘死鱼个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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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排污不仅抵消了改革开放的成果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在环境追责越来越紧迫的背景下,行政与刑事追究愈来愈规范,在具体责任者不明的情形下,行政和刑事法律原则都规定不能追究直接责任者,民事法律虽有相关原则但缺乏具体规定,对产业排污侵权者不明的情形,责任追究成为一大难题.凸显污染防治的一大漏洞.受损害者有权请求救济,明确责任的承担和救济方式,对于合理保护公益和私益均有重要价值.基于对法学理论、司法实践的探究分析,提出方圆法则,即:当发生产业排污侵权,且无法证明或经技术手段难以确定排污者时,由方圆范围内的可能企业或其他组织按份承担补偿责任,能够证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除外;并细化分析了具体适用,为民事侵权法律和环境法律的完善提供借鉴.以庭审为中心,明确责任主体并追究责任,是解决问题的不二选择.

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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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产业排污 侵权者 司法实践 方圆法则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2016-07-16

武汉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311-32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