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豫东南平原地处中国南北气候的过渡地带,季风活动明显,气候波动剧烈,洪涝灾害频仍.当地居民为防治水害,或筑堤阻水,或开河修河,时常引发纠纷.通过对清代豫东南平原水事纠纷及其纠纷解决过程的研究,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的水事纠纷都是在依靠地方政府的介入下,借助国家的权威才得以解决,地方政府在其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政府在协调解决水事纠纷时往往遵循恢复原状、维持现状、统筹兼顾等原则,虽然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防洪与排涝问题,致使解决水事纠纷频发,不能彻底解决.但避免了水利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