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是国家治理生态破坏,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就地保护的重要手段,这一过程同样需要完善法制体系的保障.但长久以来,中国自然保护地立法一直存在着立法层级偏低、保护对象界定模糊、法制缺乏协调性等问题.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将英美法系国家的重点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体系化建设相结合,中国逐步摸索出一条以国家公园法为先导、以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建设为最终目标的"1+1+N"立法路径.其中,制定一部涵盖立法目标、基本原则、保护地类型界定、一般性制度等内容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地法,以此统领多部具体不同类型保护地的专门立法,是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