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基督教与儒学在中国社会相遇以来,会通儒学与基督教就成为困扰中国思想文化界的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错综复杂。单从学术的立场来看,研究方法的不成熟也是造成这种困扰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近代以来,在国家、民族利益及民族情感的纠缠中,学术界的主流话语始终没能摆脱“判教”思维的局限,而使得儒学与基督教这两种异质学术的会通变得格外复杂和艰难。在“判教”的思维框架中探讨异质学术间的会通问题,总难避免陷入以己之是为是、以人之是为非,或同于己者是之、异于己者非之的思想怪圈和误区,于是相互攻讦成为主调,会通问题反而被搁置一旁了。为了避免由此一局限所造成的理解障碍,本文从比较研究而非判教的立场出发,各如其是、是其所是地呈现孟子与保罗人生观中那些充满分歧而又各具特性的智慧,在此基础之上,寻求拓展儒学与基督教会通的渠道和空间。 孟子与保罗分别代表着两个性质迥异的文化传统,一个是以人为本的儒家哲学传统(独立的思想史传统),一个是以神为中心的基督教信仰传统(先知一使徒传统)。在这两种异质的文化传统中,成立着儒学与基督教两种性质迥异的真理言说。这就意味着,孟子和保罗是在各自的话语系统中,按照各自的是非尺度思考和言说人生领域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保罗以为“是”者,孟子以为“非”,反之亦然。客观中立的学术研究,是要透过被比较对象之间的分歧,揭示不同是非尺度中的独特智慧,而不是在被比较对象之间判是非、论高下。因为要论断是非高下,很难避免研究者个人观念和好恶的影响,因此便难以保证研究结论的客观公正。基于此,本文将平等看待孟子和保罗人生观中充满分歧乃至对立的思想信仰,公平地视其为“两种生命的学问” 走出近代历史阴影的儒学,要在与基督教对话而非对立的态势中,重新认识和理解基督教的智慧,就必须以更加宽容和开放的态度对待基督教的上帝观和真理观。在基督教的话语系统中,上帝既非人的心理幻象,亦非纯粹哲学思辨所及的最高抽象物,而是集创造、拯救和审判于一身的“主”。作为道成肉身的上帝,耶稣基督既不同于尧舜周孔、释迦牟尼、穆罕默德,更不同于任何一个“涂之人”,他永远只是他所是的那一位,并且是独一的那一位——上帝。在真理问题上,基督教信仰向人们展示了一个独特的论域——作为真理源头的上帝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提供和显现真理的问题,也就是上帝作为终极意义的启示者如何将他的真理给予人的问题。这些是理解保罗思想信仰的前提。如果将孟子儒学的思想模式套入保罗的思想,显然只会造成理解的障碍和麻烦。孟子心—性—天贯通为一的思辨哲学体系,有着对于“最高实体”以及理性建构性真理的独特认知和言说,像保罗所说那样的上帝与真理,事实上从未真正进入孟子的视野。保罗相信和承认“上帝”和“上帝的真理”,所以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体系就不再是一个完整自足的真理系统,人也不再能够自然而然地充当一切真理、价值和意义的源头和标准。在有限的人之外有无限的上帝,在不完全的人言之上有完全的上帝之言。两者之间泾渭分明,不能混为一谈。这样一种认识代表了基督教看待世界、人生以及人的全部历史的根本态度和独特思考方式。而孟子儒学所讲一切“正大光明”的道理,则统统由人的心性所发出。人心是真理的源头、亦是一切存在其价值和意义的源头、还是人的神圣生命的源头。所以,真正的儒者其使命便在于“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在此种救世宏愿中,儒家不忍天地堕落、民命倒悬的悲悯意识(徐复观先生称其为忧患意识),作为最能契合中国人文化心灵的正统思想,维系中国文化之纲纪历数千年而不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牟宗三先生才十分肯定地说,孔、孟儒学的根本意义在于“挺立道德主体,开辟价值之源”。比较研究不会人为地消灭这些分歧,更愿意透过分歧揭示双方独特的智慧。 在人性问题上,孟子与保罗的分歧也是显而易见的。就结论来说,孟子主张人性善,保罗则认为人都是有罪的。造成这一分歧的关键因素,还是二人看问题的不同角度,以及思考的不同方式。孟子以“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作为思考和建构他的人性理论的出发点,进而合乎逻辑地逐步推导出“性善”的结论。在完成这一理论推导的过程中,人既是思考的对象,又是思考的主体,还是判断的标准和尺度。因为参照系统是“禽兽”——一个既不能思想又不会言说,而只能顺其“趋利避害”的自然本性存有和活动的“低于”人的存在的存在系列,当人站在人的立场看待禽兽时,人的存在的一切优越性能够自然而然地得到彰显。而保罗的出发点是相信并接纳上帝作为高于人的存在而存在这一“事实”,于是便有“神人之辨”这样一个看问题的角度。如果从“神人之辨”出发,以神的存在作为参照系来看人性,由于神就其存在性(不单是伦理价值)而论是“高于”人的存在(神是“全知”、“全能”、“全善”的,而人在知识、能力、道德方面样样都有其局限),于是便可以想见,看到的结果会很不相同。在“神人之辨”中,具有主动性的是神,神是绝对的、最后的发言者和标准,人作为被动性存在(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而是存在意义上的),是被神察验和评判的对象,人既不可能凌驾于神之上充当判断神的标准,也不应该无视神的存在而充当自己判断自己的标准。“公义的神察验人的心肠肺腑。”“耶和华的眼目,无处不在;恶人善人,他都鉴察。”“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为清洁;唯有耶和华衡量人心。”而按照神纯全良善、公平正义的标准(尺度)来衡量,人的不“完全”(不单是指道德属性的不完满,而是包括人的整个存在性的局限和不足)便暴露无遗了。与孟子人本主义的思想方式不同,保罗以及整个基督教信仰传统的特别之处在于,提醒人们注意,如果以人自身作为判断的标准和尺度,人将永远无法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人性。如果说孟子性善论的本意,在于点醒人的道德生命意识,使人自觉向善、为善,那么保罗对于人的罪性的揭示,则在于提请人关注人生存处境的被动与悖谬。理论界对于基督教所传言的“罪”多有歧见和误解,保罗的罪性论也不像孟子的性善论那样广受接纳和欢迎,但是对于“罪”的审慎分析和言说,却可以帮助人们在多重视野中观察和理解人的生存处境及存在本性,这是我们的比较研究所愿意见到的结果。 牟宗三先生认为真正的生命学问是在中国,具体地说,是在儒家的心性之学。他批评西方文化:一方面“宗教与道德不能一”(指基督教神学),另一方面“道德与形上学不能一”(康德的道德哲学),所以开拓不出真正生命学问的规模。这与儒学和基督教两种话语系统中对于“天”、“上帝”、“天人关系”、神人关系的不同认识和理解有关。在儒学的观念体系中,作为人经验观察和理性思考对象的“天”,被人合理地理解为具有“创生性”和“德性”的存在,并因此被当作世界万事万物之所以如此存在的根据和本源(形上实体),它当然也是一切存在秩序和善的根据和源泉。这样一种“天”的观念由于一开始就被儒家赋予了“善”和“理”的内涵,所以,孔孟儒学所谈论的“天命”、“天理”或“天意”,通常应该被合理地解释为一种具有终极意义(最后和最高)的“善”和“合理性”。在儒家,“天”因其不能独立言说而不会像基督教的上帝那样与人构成“位格际”的关系,所以,儒学中便从来只承认一种性质的“义”(公道自在人心)。按照孟子的理解,由于天(道、理、命)与人本体相通,所以,人能“尽心,知性,知天”,直至与天合一。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人追求“天人合一”的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实现。如果人能知其“天命”所在,亦知其“命限”所在,就能够在操舍存亡之间选择人生正道直行的必由之路——居仁由义,最终在以德为福、以德为乐的生命体验中达到与天合德的最高人生境界。保罗从上帝与人的关系出发,却看到了完全不同的东西。在犹太—基督教传统中,论及上帝与人的关系,有一个很特别的思想,那就是相信上帝主动与人立约。对于保罗来说,在“约”中成立着的神人关系,是真正存在意义上的关系(实存关系),而并非只是表达人对于某种“终极实在”的心理依赖或寄托(精神联系)。上帝在主动与人立约的同时,总会颁下他的诫命(律法)。无论以何种形式被表达着的上帝的律例、诫命和典章,都意在向人表明,上帝有自己的是非尺度和善恶标准,它完全不受人的认知能力和好恶的限制。上帝的“义”(包括他的真和他的善)是完全自成一格的。所以在基督教中便有两种性质的“义”。人即便是能够按照自己心中“义”的标准处世为人,也不能证明人的确就是“义人”。一切还要看上帝如何判断(保罗说,没有人能逃脱神照真理作出的审判)。人自以为义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只有被上帝“称义”才是真正重要的事情。所以,保罗思考人生价值和意义的重点,集中在如何“与上帝相和”的问题上。按照保罗的理解,只有在耶稣基督里被神“重生”的人,才能拥有上帝所赐的“永生”,这样的人,也就成为了摆脱罪和死亡统治的“新人”(指人生存状态的转变,而与人的精神境界无关)。这是一些很特别的思想,与孟子儒学的观念迥异其趣。比较研究如实地呈现它们的不同,而将判断取舍的权利交给我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