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士人阶层是秦汉时代的一个主要社会阶层,他们是文化和各种思想的载体,凭借自己所掌握的文化知识为统治阶级服务。士人或入仕为官直接参与政事,或以言论、著述等方式间接参政议政,自觉的与政治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对王朝的兴衰存亡有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士人对政治的关心一方面会给自己带来仕途上的发展,另一方面却不可避免的与统治者发生矛盾冲突,导致犯罪。在“君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的情况下,除了真正的触犯法律被治罪之外,士人的犯罪还包括了得罪皇帝或权贵而被治罪的情况。士人犯罪的定罪标准并不是单纯依据法律的。 秦汉时期士人犯罪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本文根据罪名分为四大类来论述:一是不道罪,其中包括谋反、祝诅、妖言、诽谤、诬罔、怨望等,其中诽谤罪是最常见的;二是大不敬罪,包括非所宜言、废诏命等;三是阿党和交通罪;四是其他类型的犯罪,如首匿,它在东汉党锢之祸时出现的最为频繁,此外还有擅出界、挟书罪、造意罪、杀人以及被牵连或被诬陷治罪等。尤其到了王朝末期,政治腐败,统治者已经不再按照法律窆罪的时候,进献忠言的士人更容易被按上各种罪名。士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政治和文化领域,因为他们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大部分士人的理想就是为统治者出谋划策,在政冶生活中实现人生的价值。 秦朝的坑儒和东汉的党锢之祸可以说是士人的两次集体罹难。士人的言论触怒了统治者的主观意志是这两次事件的共同起因之一。王朝对士人的杀戮直接导致了政权的衰落。党锢之祸的规模更大,牵连的士人更多。 秦汉士人犯罪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使政治环境呈现出了与先秦时期完全不同的风貌,皇权的至高无上和士人天生的使命感有不可避免的冲突;二是两汉选官制度使得很多士人没有入仕的机会,通过非正常途径做官的士人难免会触犯法律或触怒皇帝:三是秦朝、西汉、东汉三朝本身的士节、士风就不相同,如此使三朝士人的犯罪特点各异。 秦汉政府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士人犯罪进行预防。一是宣扬皇权的至高无上,对臣民灌输忠君观念;二是兴办学校,用儒家思想教化士人,用高官厚禄吸引士人;用刑罚震慑士人。有些士人本身也会采取一些措施,如以隐居或不仕的方式来切断与政治的联系,从而避免了被按上莫须有的罪名。 士人犯罪及政府的处罚措施对士人本身的影响是最大的。遭到打击的一部分士人丧失了同腐败势力抗争的勇气,以隐居不仕来对抗时局,朝廷失去了一大批尽忠的士人,走向衰败是必然的;士人的政治热情消退之后,将精力投向文化、学术的研究,具体表现为东汉末年忠君观念和天人感应学说的衰微,而魏晋的清谈、玄学之风在此时开始兴起。秦汉士人的犯罪表现出了封建社会初期的特点,并且基本概括了后世王朝士人犯罪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