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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刘晋福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刘晋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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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云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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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缓刑制度,但有关规定满足不了司法实践的需要,程序法中亦没有任何保障性规定,强制措施、裁判程序、考察制度中很多内容规定不到位或者与缓刑的正确裁判存在冲突。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缓刑在我国不能得到很好地适用,也给国家司法资源、罪犯矫正、人权保护等方面都带来了不良影响。本文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探讨。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我国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操作中受既得利益因素的影响,是否对刑事被告人适用缓刑,其随意性较大,审判机关亦经常将罚金刑与缓刑的适用相挂钩,以交罚金作为适用的条件,这就与缓刑的真正目的背道而弛,无法实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是这一制度采用的是司法制的缓执行制度。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刑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失控,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罚当其罪,从而维护公平与正义,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量刑中应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

刑事诉讼/刑罚运用/缓刑制度/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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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刘艺乒

学位年度

2007

学位授予单位

云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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