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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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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决不仅仅是将传统意义上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著作权人权利的简单扩张,而是要针对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传输的特点,加以认真的探索和研究,制定出相应合理的制度,以保证既能发挥网络传输覆盖面广、方便、快捷的特点,又能真正体现出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美国是世界上网络传输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它的一些关于因特网的有关规定,如美国1998年制订的新千年时代版权法,应该对我们有所启示.欧盟在这方面也是先行者,欧盟及其各成员国有关因特网的立法可为我们所参考.尤其应该提到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被人们称为"因特网条约",它实际上已经把作者的著作权延伸到网络空间,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提供一个很好的法律依据.就中国而言为解决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作者的权利、侵权的界定、合理使用、损失的赔偿等,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较权威的看法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权利有:财产权包括网络传输权;复制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以及颇具争议的精神权利等.说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实际上是在讲赋予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对传统著作权利的扩张.这种扩张如果是没有限制的,就有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因此我们应该树立的意识是,法律应该保护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但也应顾及到任何一件作品的创作,都是个人创造与社会性的结合,公有领域始终是人们进行创作的宝贵源泉.著作权制度的真谛和主要功能,是寻找创作者个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平衡,是对扩张了的权利的一种限制.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上,所以正确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程度,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该文对合理使用做了一定探讨,并对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转载、摘编等权利的限制进行了论述.

史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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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网络 合理使用 摘编 转载 利益平衡

硕士

法律

王连峰

2003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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