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证据犯罪的立法与完善是中国刑事法学中一个重要的课题.1997年3月14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增加了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三百零七条,试图遏制妨害证据犯罪行为的发生,尤其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行为的发生.然而,在适用第三百零六条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辩护律师蒙冤入狱,全国各地刑事辩护数量锐减等诸多问题,律师界和理论界要求废止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呼声越来越大,少数学者提出将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三百零七条合并.但并未能具体提出合并的内容及其理论依据.该文正是以此作为切入点,通过揭示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适用及其立法上存在的诸多弊端,阐述了废止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以及对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三百零七条进行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对妨害证据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和一些合理性建议.使长期困扰司法界的诸多妨害证据犯罪问题得到解决,这就是研究该课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所在.该文共分五个部分.文章首先阐述了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立法过程,并以一定的数据说明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现状,来分析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增设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分析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文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从而对该条文设置的合理性问题提出质疑和论证,并且提出废止该条文和作者对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与第三百零七条进行整合的新见解.文章最后针对废止该条文后中国在妨害证据犯罪上的立法不足,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合理性建议,以加强打击妨害证据犯罪,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目的,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