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rbitration is as good as arbitrators",在形容仲裁员之于仲裁制度重要性时,瑞士学者Lalive的这句话常被奉为经典之作.的确,无论是法律上对仲裁的承认支持,还是实践中争议主体对仲裁的选择,无不着眼于仲裁制度所特有的或是相较于其他制度更为突出的制度优势——程序的快捷、灵活,审理的专业、权威等等.而这些制度优势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如果尚不能说全部——将取决于整个仲裁程序的主持人、特定案件的实体裁决者——仲裁员作用的发挥.因此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实践中的运作,将仲裁员与仲裁制度的生存发展定位于休戚相关的论断,是毫不夸张的.一个合格的仲裁员应当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且这种知识能够运用到实践中用以解决特定争议;二是良好的品行与道德操守.前者是基础,我们可以将之比喻为硬件设施;而后者则是直接决定或制约硬件设施作用发挥的软件环境,二者相比后者实际上更为重要.但是与对仲裁员专业资格条件的强调相比,对仲裁员道德操守、行为规范的探讨关注却与其重要作用并不相符.仲裁员是否应当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内涵、外延与功能定位如何确定,怎样构建合理的行为规范内容,如何保障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实效.对这些问题,目前国内外学者均缺乏系统深入与细致的研究.尤其在商事仲裁制度正处于新兴发展中的中国,对仲裁员问题更是存在不应当的忽略与轻视.而这必将成为制约中国仲裁向更高水准发展的障碍.有鉴于此,该文将尝试围绕上述问题对仲裁员行为规范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以仲裁员之于仲裁制度的重要性为切入点,以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各个具体问题为探讨重点,以对现有实践情况的分析总结为深化,以对中国相关问题的具体建议为结论,从而希望能在理论上构筑起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系统框架,并在实践中发挥对相关主体的指引、建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