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该文旨在探讨中国商法的近代转型及其对当代中国民商立法的影响.在第一章,作者梳理了中国古代的商业及其相应的调整规范,指出中国古代的商事立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确立、维护专卖、禁榷制度,保证官营商业的垄断地位;第二,重视市场管理制度,限制个体私商的发展;第三,外贸管制制度发达.中国古代商事制度的这些特点使它与近代商法的性质区别开来.在第二章,讨论了近代商法的产生原因.地中海沿海发达的商品经济为近代商法的产生提供了丰厚的经济基础.在第三章,作者论证了中国商法的近代转型.在讨论了中国古代商法不能自身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作者认为,中国商法的近代转型得益于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晚清的法律变迁提供了经济基础;第二,实行变法,晚清政府旨在实现政治上的内聚力;第三,废除片面领事裁判权,是晚清政府进行变法的直接动因;第四,西洋法思想的传播以及日本的经验.事实上,中国商法的转型构成了晚清变法的第一波,它们都反映了当时朝野寻求富强的努力.在第四章,作者梳理了中国近代的商事立法历程,并总结了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特点:第一,商法先于民法而制定,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第二,立法的动因上具有急功近利的色彩;第三,在移植对象上以德日为主、英美为辅的拿来主义;第四,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从主观标准到折衷标准;第五,第一次在法律上肯定了公司的地位,并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最后一章,作者认为,中国当代的民商事立法,应当注意这样的问题:第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只是一种立法习惯并非是理性的选择;第二,立法应当注重技术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第三,注重习惯调查,吸收西方的先进制度必须立足于本土资源;第四,尽量发挥商人团体参与商事立法工作积极性,充分反映商人团体和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互动与合作;第五,中国当代的民商立法,必须考虑商法的国际化趋势.在结语中,作者对以上的论述进行了简单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