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源于西方社会,古希腊、古罗马人首开法治先河,法治不但作为一种制度在西方社会发展着,而且自始是一种理念为社会的民众所崇尚。而在我国,法治是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而为近代的一些开明之士移植过来,它一开始就作为富国强民的功利性的制度而存在着,这与我国传统社会法律工具主义的法治文化不谋而和。因此当新中国成立,我国开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法律始终是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制度而被提及,也就是说,我们从一开始就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经过建国之初短暂的春天之后,在政治运动的攻击下遭受了巨大的挫折。文化大革命之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新一轮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制度的完善无法自然的使国人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的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念基石,个人及社会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极大的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甚至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中国的法治大厦需要法律信仰这个精神支柱来支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该文基于以上认识,从对法律信仰的法理学概念的分析入手,通过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进行回顾、反思,得出结论——没有法律信仰的树立,法治建设就会因缺乏观念的根基而无法成功。然而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存在着严重的法律信仰缺失现象,人们必须给予重视,并找到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