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世纪在西方法学史上被认为是一段颇具争议的时代,公元500年至1500年的一千年被看成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停滞状态,以致于很多学者评价其为“黑暗的中世纪”。当然,我们不否认在中世纪确实存在着迷信、贫困、蒙昧、暗淡等因素,但我们是否就可以全盘否定中世纪的文化遗产呢?研究过中世纪的学者们都会发现,在西欧的中世纪历史上,出现了一个对法律史甚至是整个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史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社会制度——城市制度。正是由于城市制度的产生,封建社会开始解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出现,近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得以确立。那么,为什么城市制度会在中世纪产生?城市制度的出现为什么会带来如此巨大的连锁反应?城市制度究竟内涵着怎样的司法理念昵?这是文章讨论的主题。 文章围绕中世纪城市的司法理念这一主题,分为五个部分。首先,在理论部分,介绍了中世纪的城市制度和城市法;接下来,在理论的基础上深入阐述了中世纪城市的三大司法理念,即司法理性主义、司法法治主义和司法自治主义;最后在结语部分,讨论了中世纪城市的产生对当时欧洲社会的影响以及城市的司法理念对近代西方司法制度的影响,并作为全文的小结。文章从中世纪城市的司法理念这一较小的论题为切入点,对城市制度这一中世纪颇具争议性的史实做出了深入和详细的论述和评判,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