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全球对腐败现象的共同认识,即“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此,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1]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首个反腐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的生效将改善反腐败斗争的国际环境,把在公有和私营领域里最为猖獗的腐败形式罪行化,这将有利于各成员国加强在打击腐败领域的合作,这对许多深受腐败之害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不能认为我国的反腐斗争从此就会一帆风顺,因为各缔约国多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竭力维护本国的法律制度不被修改,造成《公约》中大量条款都是保护性条款和弹性条款。因此,要使反腐斗争取得更大的成果,首先必须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国内反腐的立法和执法力度,然后利用《联合国反腐公约》所创造的国际环境,取得国际社会的配合,才能使我国的反腐斗争取得更大的效果。基于此,本文以《联合国反腐公约》的出台背景、内容、意义为出发点,对跨国反腐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陈述一已之见,力图使中国能够以《公约》为平台,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加大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