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采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在分析企业、农户和政府行为的基础上,通过求解博弈均衡解探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演进。在此基础上,将我国农业产业化划分为四个阶段,指出了每个阶段的基本特征,对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所处的阶段进行了明确地判断,为推进我国的农业产业化指出了方向,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首先对农户、企业与政府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分析的结果认为,它们都是理性的行为主体,尽管其受到了各种有关条件的约束。农业产业化就是它们博弈的结果,不同的博弈的均衡对应着不同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均衡解的跳跃就是农业产业化的演进,因此,不同的均衡也刻画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阶段。根据博弈分析的结果,本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呈现出“四阶段”的演进规律,每一阶段均具有不同的特征。 第一阶段是“企业+农户”模式。此阶段基本特征为,农户是通过龙头企业和市场产生联系,龙头企业的作用是解决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的销路问题。龙头企业同农户的关系基本上是市场制约下的买卖关系,有一部分发展成为合同、协议的契约关系,龙头企业可以承担一部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农户的收益与直接面对市场相比相对稳定,可能还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农户和企业是一种“多对单”的关系,农民在谈判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第二阶段是“企业+中介组织+农户”阶段。当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农户组成一个整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欲望增强,同企业的关系也将由单一的农户对企业的关系转变成一个代表大家共同利益的组织同企业的关系。此阶段的基本特征为,中介组织开始介入农户与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介组织的产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通过中介组织,企业同农户之间结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农户在收入和利益保障上比单一家庭生产经营有了提高,这是农户首先看到并得到的好处,企业的货源供应在数量和质量上也有了一定的保证。 第三阶段是“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阶段。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和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中介组织发展自身建设有了可能,也有了进一步追求行业平均利润的愿望。中介组织要发展,必须壮大自己的实力,扩大组织的规模,提高与企业的谈判地位。但不同单个中介组织在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当中,由于缺乏协调,弱势地位还是比较明显。在与企业的交易过程中,不同的中介组织间的联系得到了加强,在利益目标一致的情况下,更高级的中介组织联合体的出现成为可能。产业组织结构更加合理:从龙头企业到中介组织联合体,到中介组织,再到农户,形成了一个更加稳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结构。 第四阶段是“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阶段。从对农户的生产服务与管理和组织成员之间的协调与约束来讲,中介组织联合体已经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从谈判地位上来讲,代表农户利益的中介组织联合体可以说已经取得了和企业的对等地位。但是,随着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互不相让,有可能出现“囚徒困境”,造成谈判的交易成本显著增加。这时,就需要有一个组织来进行协调,而成立由中介组织联合体和企业组成的协会,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交易成本。 农业产业化协会是一个各主体之间交流的桥梁,一个协调组织。协会可以协调企业、农户在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分摊市场风险和生产成本;可以代表农户与政府、市场对话,在沟通政府与农户、政府与企业、农户与企业、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上起着纽带和桥梁作用;协会还可以把分散生产和经营的个体组织起来,扩大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促进外向型农业的发展,促进支柱产业和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协会这些独特作用,对于保持农业产业化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安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农业的产供销体系中,连接企业与农户的中介组织率先得以发展。中介组织只是从它们所扮演的角色来定义的,即它们充当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中介,中介组织包括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在中介组织的发展过程中,除经济发达的少数几个省份以外,显示出生命力的中介组织,都经历了先由大户带动,再由大户演变为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且合作社基本没有超出村一级社区的范围,这种社区性及其背后的制度资源、习俗约定等,构筑了现有合作社的优势。这是由我国农村的社会制度环境所决定的。 在把农业产业化划分为四个阶段后,分析了我国农业产业化所处的阶段,结果显示,我国农业产业化大体上绝大多数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仅仅处于第一阶段,少数发达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处于第二阶段,个别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处于第三、四阶段。 在博弈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农业产业化所处的阶段,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1、扶植农业中介组织。农业中介组织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借助市场的推动,适应我国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而诞生的。它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引入市场,推动了农业市场化的进程,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广大农民产生了极强的吸引力、引导力和辐射力。建立农业中介组织实际上是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横向联合,即横向一体化。建立农业中介组织的经济学意义在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户购销行为的可预测性和有序性,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增强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对市场的驾驭能力,提升农民在市场交易谈判中的地位。 (1)塑造、尊重和增强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确立农户市场主体地位,是具体落实“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一项重要措施。 (2)促使农户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实现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逐步走向市场,特别是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报告,都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提出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应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不能横加干涉,违规违法。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在“引导”和“服务”上下工夫,通过“引导”和“服务”促进农户主体作用的发挥。 (3)加快立法,促进中介组织的发育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合作社法规,确立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通过法规来保护农民合作社的正当利益。政府应就合同关系模式中中介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联接方式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应针对土地流转制度进行立法。 (4)加大对小规模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小规模农民中介组织多数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它们往往受到资金的制约和困扰。政府的扶持能有力地推动它们的发展。 (5)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中介组织的发育需要高素质的劳动力和管理人员、农民企业家。政府应在普及国民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将传统的农民改造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现代农业经营者。 2、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部门本身就是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对一些特别重要的农产品如粮食和棉花的管理和调控方面,政府部门一直充当产业组织的角色。在目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社会化服务领域还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农业投入品,如农药、种子、化肥、科技、资金的供应等方面。在农业产业组织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靠农民自己的组织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即使将来农民自己的组织发展了,政府部门在社会化服务方面的作用也仍将是农民组织无法替代的。 (1)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方向。 (2)为产业化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3)积极发挥财政投资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示范、引导、带动、促进作用。 (4)制定优惠的融资政策,尽快形成多元化投资体系。 (5)积极促进科技成果向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转化。 3、培育龙头企业培育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业产业组织的重要环节。因此,要落实好优惠和扶持政策:一是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提高科技含量,促进技术升级和产品换代;二是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扶持;三是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积极研究落实新情况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4、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引入农产品的加工环节后,随着龙头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与农户的合作关系更为稳定。 农产品加工水平,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的整体水平,农业产业化的特征之一就是将传统农业转变为制成品农业,并由粗制品农业再转变为净制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其发展直接刺激和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