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木材耗用大国,日益尖锐的木材供需矛盾已引起国内外理论界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解决木材短缺的策略是采伐国有天然森林和木材进口。随着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扩大木材进口的约束逐渐加大。中国为了恢复生态环境,禁伐国有天然森林战略已于1998年开始实施,无林、少林的农区由此承担起提供经济用材的历史重任。缓解木材供需矛盾的基本思路是增加农区木材的供给。从木材供给的现实来看,农区林地资源稀缺与林地资源浪费同时存在的现象,表明农区林权制度的实施未能充分发挥经济激励作用;从木材的需求角度看,用材企业对木材的专门要求,客观上需要建立木材需求与供给有机联系的一种经营机制(如林纸一体化经营模式)。农区林权模糊、农户组织化程度低的现状下,要建立木材需求与供给的有机联系尚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从理论上解析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与产权制度安排,廓清林权市场的基本构造和运作原理,阐述产权组织产生与演化机理,通过用材林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类型的描述,给出不同形式的产权组织安排,以期建立营林者与用材企业的有机联系机制,为最终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借鉴。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1)农区林业发展中的林权制度与产权组织。以中国农区林业发展历史为研究视角,分析林权制度与产权组织对农区林业发展的影响机制。中国农区林业千百年来的发展历史表明,林权制度、自然禀赋、技术、资本、人口、政府等各个因素对我国农区林业的发展有不同的影响作用。不同的林权制度下,林业产权组织因行政推动或利益机制促进了农区林业的发展。目前农区林权模糊、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是制约我国农区林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农区林权制度建设出发,完善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培育营林农户的产权组织并促使其发展壮大,是农区林业快速发展的根本对策。 (2)林业产权制度与产权组织理论。基于用材林经营者与用材企业联系机制建立的考虑,主要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论述林权制度与产权组织理论。林权界定过程中,林权权能分割给不同的林权主体并以契约的形式规范林权主体的行为。契约的实施要求林权主体有一定的产权组织形式,从而形成产权组织的各种安排。林权交易合约的特定约束,要求产权组织(交易主体)以特定的产权组织形式与林权交易相适应,这是林权“自组织”的特点。林权的“自组织”既受交易成本、技术成本与生产成本的约束,又受现行法律与政治制度的约束,这些约束形成产权组织创新的“他组织”。林权的“自组织”必须符合“他组织”所给定的客观环境才能生存。鉴于林权交易主体的某些产权组织形式创新具有整合社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的职责就是改善现行的制度环境,以便于有生机的、有活力的产权组织诞生、发展壮大。 (3)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为明晰农区林权以解决林权模糊等问题,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给出了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的设计。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的设计中,运用分类法,农区用材林产权化分为农区林地产权和农区林木产权两部分。林地国有的前提下,农区林地使用权的分配采取公益性林地预留给国家或集体,商品性用材林地按照人均、户均分配或拍卖等分配模式分到农户、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手中;农区林木所有权的分配采取公益性林木所有权国有、商品性林木所有权私有的分配模式;给出了林地、林木产权权能分割下所采取的利益分割合约形式。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旨在明晰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为提高农区林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奠定制度基础。 (4)农区用材林产权市场。考虑提高农区用材林地的配置效率,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论述农区用材林产权市场的制度建设。农区用材林产权市场可细分为林地产权市场和林木产权市场,从用材林产权市场的结构上来分,农区用材林产权市场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其中一级市场又称林权出让市场,所进行的是国家、集体与林地承包经营者之间林权的初始分配,所采用的配置方式主要是公平分配的方式(辅之以公开拍卖等方式),按照政府规划控制,集中运行国有林地资源,显现出“准市场”运行机制的行为特征;二级市场是林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所进行的是使用权权主体之间或使用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二次林权交易,对森林资源的配置方式按照市场机制运行,显现出真正的市场特征。林权市场的运行机制是林权交易双方在谋求最大利益而进行竞争的基础上,借助供给量和价格来调节林权交易的供求状况,从而实现林地资源最优利用的机制。用材林产权市场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林权交易规则、林权交易服务和林权交易监管三个方面,其目的是降低用材林产权的交易成本。 (5)农区用材林产权组织。基于用材林经营者与用材企业有机联系的建立,从契约经济学角度研究农区用材林产权组织的创新机制。农区用材林产权组织的形成,主要途径是用材林产权的初次分配或再分配以及用材林产权交易活动中。国有林地的初次界定与分配过程中,农户、企业、社会其他个人和社会团体分到了商品林地的使用权,并以个体业主制、合作组织和企业等产权组织形式存在。用材林产权交易活动中,在农区用材林交易类型的基本假定条件下,适应不同交易类型的合约要求,营林者可采取合伙制、或与用材企业联营成为股份制企业等产权组织安排;在农区用材林交易类型的基本假定修正条件下,营林者同业联合产权组织的产生,使“苗圃公司+幼林抚育企业”、“林权投资公司+林木管护企业”等多种产权组织安排变成现实,现实社会中“浙江森禾种业‘零风险’计划的产权组织安排”和“托管林业的产权组织安排”两个案例,可验证产权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农区用材林不同产权交易类型下的产权组织用安排,可实现用材林经营者与用材企业的有机联系,以缓解木材供需矛盾,并逐渐实现木材供需的基本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