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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魏星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魏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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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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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最早在英国以判例法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列支敦士登则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一人公司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股东对最大投资利益和最小投资风险的无限追求。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增列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一人公司受唯一股东控制,容易产生财务造假现象;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通过担保获得不当利益,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对设立后形式一人公司的存续与否也未规定等等。同时,我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许多公司由于股份转让仅余一股东时,为避免年检时被注销的命运,大都找“挂名股东”来凑足法定人数;有的公司从一开始设立登记时就规避法律成立实质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并不能解决实质一人公司问题。所以急需对其进行完善。 论文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的方法,提出在我国现行的法治环境下通过规定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赋予公司小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给予公司补正期限等办法对三种类型的实质一人公司进行法律规制;借鉴国外做法,增加设立后形式一人公司存续条件的补充规定;建立担保禁止制度,使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以保障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论文第一章从一人公司制度的基本理论写起,阐述了一人公司的基本含义、法律特征和分类。提出实质一人公司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二章对英、美、法、德、列支敦士登几个国家进行了比较,从中可以看到各国对一人公司规制均有共同的做法。第三章阐述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背景。在这部分中,首先研究了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其次通过事实背景、判例背景、法律背景三个方面全面阐述了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背景。最后分析了设立该制度的合理性。第四章解读分析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新《公司法》确定了一人公司的资本法定制度、登记公示制度、财务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五章重点针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规制实质一人公司;给予设立后形式一人公司一定的补正期,允许股东自行选择;通过设立独立的会计监察人和业务逐笔登记的手段进一步完善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建立职工监事制度、担保禁止制度;书面记载公司的自我交易行为;应当规定违法的救济手段,即规定一切利害关系人均可请求法院解散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

关键词

一人公司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一人公司/公司法/法律地位/股份转让/会计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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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民商法学

导师

刘丽萍/郝晓琴

学位年度

2006

学位授予单位

山西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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