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大陆法系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一般不当得利的例外,同时又是特殊不当得利的一种,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机制与一般不当得利不同。在对这一制度及其价值进行深入剖析后,本文认为该制度及其处理机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体现了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当今世界无论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都有不少国家采纳了这一制度,尽管具体规定不尽相同、立法形式不尽一致。但在我国,一方面,由于民事立法较多地受到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影响,在某些方面过分强调国家公权力对民事领域干预和介入的色彩仍然比较浓厚,立法上又没有明确采纳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因此,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案件时仍然适用笼统的、一般的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机制。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非婚同居、非法同居的民事领域,种种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或现象却时有发生。对于这类行为,司法部门往往适用现行的无效合同处理机制来处理,出现了适用上的不统一等混乱现象和不合理现象。 本文认为,适用我国现行的无效合同处理机制来调整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在大部分情形下与适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处理机制的结果是背道而驰的。我国非常有必要引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并利用该制度对现行的无效合同处理机制进行重新整合。本文认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建立统一、完善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但在引入和具体适用该制度时,一定要注意合理界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尽可能抑制该制度本身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还要注意该制度与已有民事立法、民法制度的协调。因此,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建议方面,本文进行了一些粗浅的分析,提出了若干拙见。本文除结语外,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不法原因给付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具体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民法制度体系中的定位,接着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典型立法例,并在对既有理论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功能。 第二部分是原因理论评析。该部分展开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中“原因”的含义、原因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发展,在此基础上对原因理论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进行论述和评析。 第三部分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处理机制并对其进行评价。该部分首先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处理机制进行了剖析,然后对其处理机制中的一般原则和例外情形(主要是对一般原则)进行评析。 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建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设想和建议。该部分首先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了介绍、分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最后,就如何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构建该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两部分。在立法建议中,笔者还对具体条文的设计提出了参考意见。在司法建议部分,笔者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合理界定并严格限制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注意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与其他民事制度的协调,四是注意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协调。 结语。在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与不法原因给付有关的最新动态作了简要评析,表达了欣慰之情和更多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