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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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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的经济转轨是人类社会经济史上最重大的制度变迁之一,而土地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转轨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主要研究东欧国家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土地产权不清、农民产权残缺、土地调整频繁、农民预期不稳等问题,如何有效地深化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是我们需要关注重点问题之一。东欧国家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更为广阔的国际视野,为深化中国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性的指导。 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有: (1)东欧国家改革前的农业经济体制的初始状态不同。东欧国家基本固守苏联模式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少数国家在政治制度容忍的限度内将集体农业的产权关系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变革。改革前土地交易是不被允许的,土地不能进行有效的流转。因此,东欧国家土地制度的产权是残缺和模糊的,农业生产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2)东欧国家初始状态的差异导致改革的演进方向和绩效的差异。各国初始状态的差异导致土地私有化以及土地微观经营组织再造方面存在差异。由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不确定性和不可逆特征,每个社会的制度演化基本上是特异的。 (3)本文从经济指标和市场化进度两个向量角度、短期和长期两种时间区间的四维多元性的考察经济转轨整体的绩效情况。东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总体评价是农业部门的改革绩效不如其他部门的绩效,即使是现已加入欧盟的波兰、匈牙利、捷克也不例外,东欧国家农业生产力水平即便从迄今为止相对较长时期来看也不见得是成功的。 (4)中国和东欧制度改革的比较分析表明,中国改革前集体农业绩效要劣于东欧国家,导致中国在改革时间的提前。另外,中国的农业改革还扮演了改革的发起者和导火线的角色,而且中国的改革都是在政治理念所允许范围内的渐进式、局部均衡的改革。但迄今为止,中国农业改革的绩效要好于东欧国家。 (5)中国和东欧国家的土地制度改革的产权内涵比较显示,中国土地产权的明晰、完整性方面不如东欧国家,但两者都存在土地流转、交易、租赁的土地市场发育不足的缺陷,这是东欧和中国都需要改进的地方。中国需要借鉴东欧政府主导型改革经验,法制化是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向。 (6)东欧土地很多由合作社经营,存在土地过度集中的情况,需要培育家庭私人农场的微观经营组织。中国在土地经营方面则存在过度细碎化经营的问题,基层组织制度交易费用较高,农民处于弱势地位问题。东欧与中国有相互借鉴的必要,但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不但要立足农业,还需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配合,统筹城乡发展,转移部分农村劳动力到城市。

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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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国家 农村土地制度 制度变迁

硕士

产业经济学

傅晨

2006

华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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