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刚文献法、专家访谈法、观察法、逻辑分析法,通过对刘翔肖像权案件和姚明可口可乐纠纷等典型案例的分析,全面地、系统地运动员形象权保护进行了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研究结果表明:与普通主体相比,运动员形象权的特殊性决定了运动员形象权保护的特殊性。目前我国运动员形象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运动员形象利益归属问题。我国现行的运动员培养模式和金字塔形的成长道路,形成了运动员形象利益分享主体的多元性,从而产生运动员形象利益归属纠纷;二是我国现行的体育管理体制问题。体育行政部门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同时,又以各种名义参与到体育资源的开发与配置中,管办不分、政事不分、政企不分,使得责、权、利没有明显的界限,导致资源利用的低效率以及对市场反应的迟钝;三是相关法律问题。关于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难以准确认定、关于肖像侵权赔偿的规定不足以对肖像的商业价值构成保护:相关的体育行政法规中在有关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归属、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权利以及形象利益分配方面存在着与上位法律抵触、规定不合理等现象。法律、规章的不健全使得运动员形象价值的实现难以保证。 针对我国运动员形象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研究重点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以下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对策:①完善人格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②修改、完善体育行政部门规章制度:③在北京奥运会背景下出台新的保护法律、法规、规章;④加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运动员自身的法律意识;⑤改革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方式和形象权开发模式;⑥培养与扶持体育中介机构、体育经纪人的成长与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