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传统审判中,法院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被国外学者誉为“东方经验”。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序公正观念的引进和确立,人们渐渐地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和调审不分的诉讼模式产生了怀疑。加之,随着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功能不能得到很好发挥,法院调解率呈下降趋势,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我国学者在深入剖析法院调解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废提出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进行改革,实行调审分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法院调解加以限制,实行调解前置;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废除法院调解制度,代之以诉讼和解。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若干工作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法院调解行为,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 笔者立足于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法理基础,以审判制度为参照,总结出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重温了法院调解制度历史传统,并对其现状进行深入分析。认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原因有二:其一是我国学者对法院调解制度在理论研究上存在误区;其二是关于法院调解制度之立法存在误区,并对两大误区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大胆探索,主张完善法院调解应以“司法为民”为理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理论上,着重厘清法院调解制度与调解制度的关系,廓清法院调解制度之性质,强调法院调解制度之价值。在立法上,应实行“调审分离”,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重新确立法院调解之原则;完善我国送达制度以确定法院调解协议之效力,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诉讼体制转型提供可行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