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着眼于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对WTO体制内就此所作的协调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我国的法律对策。 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介绍了TRIPS协定签订的背景及其对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重点分析了药品专利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的影响,指出药品专利保护不仅不会使制药公司对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疾病的研发投资有显著的增加,还会使得制药公司利用其垄断权人为地提高药品价格,使发展中国家的穷人由于难以承担高昂的价格而无法获得必需的药品。 第二章从制度层面分析和论证了WTO体制内就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问题所作的协调。本章首先分析了TRIPS协定中涉及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的弹性条款,包括:TRIPS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可专利性的例外、专有权的例外、强制许可、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这些弹性条款的含义非常模糊,导致发展中国家在面临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时,不能有效利用这些弹性条款以解决其公共健康问题。然后,本章介绍和分析了另外两个重要的文件,即2001年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和2003年《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这两个文件是WTO在协调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问题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但其本身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WTO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继续努力。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同样面临着严峻的公共健康问题。本文第三章首先概述了我国目前的公共健康状况和公民的药品获得状况,然后回顾了我国药品专利的立法发展,并分析了我国目前在药品专利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对照TRIPS协定、多哈宣言以及总理事会决议中的相关规定,对如何建立有利于促进我国药品可及性的药品专利制度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