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现有商标法律制度中,对商标抢注行为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抢注行为依然不能成为法律上严格意义的侵权行为。“狗不理”商标被抢注案揭示了我国目前商标被抢注的现状。因为抢注行为既具备主观上侵犯他人已有权利之意思,又具备客观上损害他人已有权利之行为,完全符合侵权的法律特征,应该对我国商标被国外抢注的原因和对策进行深入研究。文章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抢注这个概念进行了分析,并由此来论证反对商标抢注在法理上的合理性。结合商标抢注的法理基础,通过对商标的抢注法律性质、表现形式这两个方面来对抢注这个概念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要解决商标国际抢注的泛滥趋势问题,通过暂时的司法解释等临时应对措施远远不够。针对目前我国商标被国外抢注的现状,文章从商标法律制度,商标自身特性以及商标使用人三个角度对商标被国外抢注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和措施。必须对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改变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市场经济尤其是全球化经济的法律制度,并对一段时期可能出现的经济现象做出积极预测加以防范。应该积极制定防范策略完善立法以防范抢注,在法律中补充禁止抢注行为条款,增加对抢注行为的惩罚条款并对其责任加以明确。对驰名商标应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而考虑放弃申请原则,对抢注行为的定性与责任在法律上也应得以明确体现。在不改变原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故意抢注行为列入法律规制之范围,并明确其法律责任,与国际相关法律条约和国际公约接轨。同时,商标使用者和所有者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强对商标的法律意识与价值意识,及时更新企业知识产权系统。一旦遭遇抢注,应及时进行国际维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