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1章是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制度的概述,该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参加的关于油污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即我国参加的商事国际公约的适用附以“涉外因素”的条件,故国际公约只适用于涉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并且本章对船舶油污损害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如船舶、油污等。最后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特殊性,也正是因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具有其他诉讼时效所不具备的特点,决定的本文写作的目的。 第2章比较了美国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1990年油污法》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包括船舶油污造成的损害,由此产生的清污费用、摊款和代位。而我国由于没有调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部门法,对船舶发生的油污损害没有系统的规定,造成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相对较窄。在本章小结部分,作者指出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规定的缺陷,并分析了《1990年油污法》对该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规定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第3章对了比美国与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由于《1990年油污法》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较广,故其在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采用了针对不同的请求权分别设立起算点的立法方式。而我国则采用概括式的规定,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虽然此种起算方式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一致,但有时并不能公平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本文第4章主要介绍美国与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通过本章介绍可见,我国对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法定事由的规定相对较少,但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我国与美国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但《1990年油污法》对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规定。 文章最后对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因为通过与《1990年油污法》的对比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弊端,比如该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相对较窄,起算点的计算方式不合理等。此外,作者还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长度设置的合理性即协议延长涉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