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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转让——兼评《鹿特丹规则》第11章的规定

王晓丹

论权利转让——兼评《鹿特丹规则》第11章的规定

王晓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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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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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权利转让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利用方式,有利于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财富的最大化。可以说,权利转让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统一法——《鹿特丹规则》,将有关权利转让的规定专列一章,从而弥补了在此之前的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均未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缺陷,适应了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需要。 《鹿特丹规则》的通过使“权利转让”第一次正式出现在运输法公约中,对于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的分析解读,对我国《海商法》将来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权利转让的概述,主要介绍了权利转让制度的由来并对权利转让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权利转让内容的解析,讨论了通过运输单证的转让而转让的权利主要包括哪些类型。第三部分对权利转让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探讨,即权利转让对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以及承运人各产生何种影响,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第四部分是对权利转让的规则的论述。该章论及权利转让的方式是运输单证的转让,以及实现权利的转让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需存在可转让的提单、提单必须由特定的主体进行转让、提单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提单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转让。通过对以上内容的把握,本文在第五部分阐述了《鹿特丹规则》在权利转让问题的规定上的优越性,并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经过对我国立法状况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立法缺失,最后对我国《海商法》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

权利转让/鹿特丹规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单证/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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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国际法学(海商法)

导师

袁绍春

学位年度

2009

学位授予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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