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公正、民主和独立的内在要求和实行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而导致程序法治化的必然结果。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原则,世界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大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中,审判中心主义尚未得以确立,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笔者建议在对整个刑事诉讼体制特别是庭审结构进行重构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庭前审查程序,规范证人出庭制度,确立直接言辞原则和交叉询问规则等程序性规范,并辅以精英化的刑事法官队伍和合理科学的公安和检察工作考评机制,来完成对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重构,实现程序构造的合理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