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法与民间法从理论上讲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两者的适用范围、表现形式、强制手段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国家法强调对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的管控和规范,表现出普适性与统一性的特点。民间法适用于民间社会中的日常生活世界,表现出地域性与分散性的特点。无论是国外的法学家还是国内的学者,都对两者的关系从理论上加以辩论和论证。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民间法的影响由来已久,尤其是在农村表现的更为深远和宽广。国家法与民间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存在也使得两者之间发生冲突以及这种冲突的不可避免性。 本文中,笔者以宁夏灵武回族“早婚”问题为案例,进一步论证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通过对灵武回族“早婚”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早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及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提出“早婚”现象其实就是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一个侧面表现。具体呈现出地域性与普适性的冲突、价值取向中秩序和自由的冲突,但这种冲突是可调和的。笔者从目的、人权以及文化建构三个方面对这种可调和性加以论述,并进而提出了对灵武“早婚”问题的完善建议,即适当调整回族法定结婚年龄或将回族的“订婚”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 文章最后,笔者回归到本文所研究的主题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契合关系,详细阐释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契合的途径,并提出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解决方案,即在健全和完善国家法的同时,不回避民间法,吸纳和接受民间法中的有益成分,尊重民间法以及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文化互通与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