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鹿特丹规则》下的承运人适航义务较《海牙规则》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反映了航运市场的实际状况。本文对该义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分为以下四章: 第一章分析了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发展历程、动力以及有关公约的规定,认为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船货双方对利润的追逐、科技与法律的进步和航运市场的发展,《鹿特丹规则》的规定有历史必然性; 第二章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内容,认为该义务包括原有适航义务和适航责任。原有适航义务主体可以是任何人,而适航责任主体是承运人和/或海运履约方。该义务从承运人和/或海运履约方实际占有船舶时开始,到货物从该船舶卸离或者应当卸离时结束,客观上船舶要合法营运,并且应当符合技术性规范的要求和特定航次中运输货物的要求,主观上要求义务主体具有法律规定或者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使船舶符合适航的客观要求。并提出了评价承运人是否谨慎处理应当考虑的四个方面; 第三章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管货义务和免责事项,认为可以从对象和目的两方面区别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通过分析举证责任,认为《鹿特丹规则》摒弃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和“平均分摊损失原则”,修正了“首要义务原则”,其规定更加公平合理; 第四章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对航运业的影响,认为该规定加重了船方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将增加承运人的经营成本,但会促进承运人的发展;总体上有利于货方;有利于全球范围内的航运保险人,但是不利于中国的航运保险人。同时本章还对修改中国《海商法》的时机和内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