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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以“李美柯诉郭冬临案”和“吕萍诉刘嘉玲案”为例

孔令锋

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以“李美柯诉郭冬临案”和“吕萍诉刘嘉玲案”为例

孔令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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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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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社会上虚假广告代言现象十分普遍,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形成了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受到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开始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虚假广告代言者告上了法庭。但是,绝大部分通过诉讼维权的此类案例中,其结果往往是受害消费者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文通过对江西吕萍诉明星刘嘉玲虚假化妆品代言案,江苏徐美柯诉明星郭冬临汰渍洗衣粉虚假代言案这两个虚假广告代言案例的分析,找出了这两个案件判决的焦点所在以及该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并对虚假广告代言这一行为进行定义,分析了虚假代言这一法律问题形成的社会和法律上的原因,论证了虚假代言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的观点,探索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对虚假广告代言行为造成的损害实行法律救济的途径及其局限性。考察发达国家关于虚假代言行为的立法状况,论证通过立法途径直接规定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代言者对消费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求从根本上解决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

虚假广告/法律救济/代言行为/法律性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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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民商法学

导师

陈航

学位年度

2010

学位授予单位

兰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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