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证主义法学自产生时就一直寻求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他们主要从两个层面来阐述:其一,法律本身是一个确定的规范体系;其二,法律与道德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关联,法律的合法性说明可以替代正当性论证,从而排除道德等不确定性因素。然规范的合法性说明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实证主义者意图在规范体系中引入终局性规则——承认规则作为法律的鉴别标准,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理论已经告诉我们规范自身不可能是法律效力的来源,承认规则需要更多地说明。实证主义者认为承认规则依赖于官员们的惯习性实践,惯习性实践能够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特征,架起法律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但争议没有因此而停止,无论是承认规则还是惯习性实践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将通过理论史的研究客观地展现实证主义的经验性命题,说明它们的论证路径和经验性的实质,提出自己对于经验性建构模式的见解,阐释合法性与正当性证明的关系,理清法律、社会及道德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回答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