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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互涉洗钱犯罪研究

王磊

内地与香港互涉洗钱犯罪研究

王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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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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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洗钱罪作为一种衍生型犯罪,是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而发展起来的,它与犯罪的知识化以及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中,洗钱犯罪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蔓延到世界的各个角落。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着洗钱犯罪活动。洗钱犯罪不仅直接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经济稳定,而且可能为其他犯罪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该罪的跨境性特征,它还威胁到了各国的经济安全和全球的经济发展。 在我国,洗钱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各种洗钱性质的案件时有发生。内地对洗钱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洗钱犯罪认定和处理上的困难,真正以洗钱罪定罪量刑的案件区指可数。香港回归以后,两地互涉洗钱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内地与香港属于不同的法域,对洗钱罪的立法规定差异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对本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不同;对本罪的行为方式规定不同;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不同;对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等。由此带来了司法认定上的差异,如某一行为在香港被认定构成洗钱罪,而在内地可能就不构成犯罪。就两地互涉洗钱犯罪而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内地与香港存在着司法认定上的冲突。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就互涉洗钱犯罪的刑事司法冲突,成为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本文在借鉴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反洗钱合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洗钱犯罪的特点、规律以及发展趋势展开分析、研究,并结合我国目前“一国两制”的国情,对弥补内地洗钱罪的立法缺陷提出了设想,并就两地在侦查、诉讼及执行方面的司法协助措施展开论述,力求为有效打击两地互涉洗钱犯罪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在处理内地与香港互涉洗钱犯罪的问题上,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首先,扩大内地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其次,把上游犯罪的本犯规定在内地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以内;第三,合理确定两地对互涉洗钱罪的刑事管辖权;第四,开展侦查、诉讼和执行阶段的刑事司法协助。

关键词

区际洗钱犯罪/司法认定/刑事管辖权/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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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左坚卫

学位年度

2010

学位授予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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