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十年的快速发展,已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网,对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一制度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其初衷之外的效果,特别是低保对象这一特殊群体,他们在享受低保的同时,也因此产生了一些实践效果,如低保对象的社会参与不足和精神文化贫困、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再就业水平不高、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等问题,这些现象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解决低保对象问题,促进他们的和谐发展,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一大问题。本论文在阐述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积极福利”思想的相关内容基础上,深入搜集、分析一些低保对象消极问题的典型案例,分析我国城市低保制度产生的实践效果,最后结合“积极福利”思想和我国实际,提出解决城市低保对象问题的对策。 本文共分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论,提出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 第二部分介绍吉登斯“积极福利”思想的内容,内容有四个方面:对“平等”的定义、“无责任即无权利”、“从国家主导到主体多元化”、“从福利到工作”。 第三部分是介绍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情况以及低保对象的形成原因、构成和基本特征。 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实践涉及低保对象的实践效果,包括四个方面,每个部分的写作思路一样,先是表明一个效果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然后用一个或两个具体事例进一步说明,最后分析内在原因及其会产生的影响。 第五部分结合“积极福利”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城市低保制度实践效果的四个对策,力求每条对策都符合我国国情又具体可行。 最后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