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本违约制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据《公约》所确立的救济措施体系,买卖双方可以获取的具体救济措施,取决于其违约行为是否属于根本违约。但是《公约》第二十五条对根本违约概念所下的定义用语十分概括,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进一步的分析和明确,以促进来自不同法域的各国商人和法律执业人员对《公约》的统一理解和适用。 本文第一部分,依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学者著述、以及《公约》自身关于解释和适用的相关条文,提出了解释《公约》第25条的相关方法、规则和资料来源。随后,本文的第二部分,分别讨论了根本违约制度在英美法中的起源和认定标准,以及根本违约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相关立法中的体现,以期从国内法的视角,为理解《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提供比较材料。本文的第三部分,对《公约》第25条展开细致的分析和解读:首先,对《公约》第25条进行梳理,为随后的历史解释提供分析基础;其次,依据各国学术著述、司法判例、起草历史等各种材料,遵循在本文第一部分所确立的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对《公约》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以及构成要件所含的各个关键语词进行了细致分析;最后,将《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置于具体违约行为之中,分析各种具体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和情形,希望能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适用《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