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自然权利说”或是权利产生的非公示原则,现代著作权法普遍采用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即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即取得著作权。而传统的著作权申明方式“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长期以来,也从未有人怀疑过它的合理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技术日趋成熟,作品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所有这些对信息的传播和利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也造成了冲击。在鼓励作品的创造与保护公众获取信息之间,曾经的平衡正在被打破,凸现了越来越严重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数字技术使得大规模复制变得容易,网络传播不受时空的限制,这使得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作者的权益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另一方面,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强有力的双重保护。口令技术(access code)、加密技术(encryption)、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Management,DRM)等技术保护措施限制了人们获取信息,社会公众甚至连接触作品的权利都在防止侵权的名义下被实质性禁止,更别谈对作品的使用。技术和法律的双重挤压,不合理地扩大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范围,缩小了公有领域的范围,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在事实上取消法律规定的权利限制,最终导致事实上的信息垄断。 人们呼唤资料的“开放获取”,希望其可以在公共网络上被免费获取,尤其希望公共资助的信息能够被公开获取。与此同时,创作者也发现,网络技术在使侵权变得容易的同时,网络媒介的开放性互动性,网络传输的高速与便捷,无纸化的创作的实现,既使得获取信息相对便利,也使得创作作品成本的降低,作品的创作与发表都变得更加容易,对于网络作品来说,“保留所有权利”,也并非作者唯一的选择。 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之下,知识共享协议、机构知识库等应运而生。2001年,在公共领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支持下,以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Iawrence Lessig)为首的一批精通网络法律、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和艺术创作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成立了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2002年12月,该组织发布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简称CC协议),供创作者选择适用。CC协议将传统的著作权申明模式------“保留所有权利”的模式,发展为灵活的“保留部分权利”模式,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让好的作品不再深藏在著作者手中,而是更多地向社会传播,让“文化分享”成为一种美德。基于开放理念而建立的机构知识库,则以搜集、组织、利用和存储学术机构(大学、科研院所等)相关的数字知识资源为主要任务,并将其中绝大部分资源供所有网络用户免费获取和使用。它以相对低廉的成本,不但为用户提供免费访问服务,同时也对作者提供免费存储服务。 著作权制度的最终价值目标就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的繁荣。著作权制度只有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冲突,才能很好地实现其价值目标。知识共享协议的出现,为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工具。机构知识库,则是这种新的思路与工具的一个试验地。 目前机构知识库的发展方兴未艾,但在很多方面人们仍然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想通过对知识共享协议的介绍,结合机构知识库的功能与特点,分析知识共享协议在机构知识库中适用的基础、前提条件、正当性、可行性及优越性,使得机构知识库在构建和运行中,因为有了知识共享协议的适用,各方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将使用者权利来源建立在作者的自愿的、明确的授权基础上,不仅可以让资源提供者放心地将知识资源放在机构知识库中,而且也可以让资源的利用者毫无顾虑地利用机构知识库宝贵的学术资源,有效地促进学术交流和文化传播。为此目的,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为“知识共享协议概述”。在这部分,主要介绍知识共享协议产生的背景及原因,知识共享协议的基本内容及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为“知识共享协议适用的新领域---机构知识库”。这部分主要介绍机构知识库的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其功能和特征,同时介绍了国内外机构知识库建设的现状和机构知识库面临的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为“知识共享协议在机构知识库中的适用”.具体分析了知识共享协议在机构知识库中适用的基础、前提、正当性、可行性及优越性。 第四部分为“知识共享协议在机构知识库中适用的实例分析------以国内机构知识库为例”。具体介绍了国内几个典型机构知识库及著作权授权问题,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