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制现代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化潮流的巨大影响,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因此,笔者拟以城市化为视角,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问题做一些分析研究。 文章的第一部分阐释了现代化、城市化与法制现代化的涵义,分析了此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现代化实质上是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化、变革。城市化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它致力于实现从传统农村社会形态向一种新的城乡融合的社会形态转型,实现城乡一体化,是人们的生存方式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制现代化是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一个世界性的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变革过程。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的城市生存方式所具有的集中性、流动性、专业化与异质性等特点,对法制现代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力地推进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西方的城市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阐述了城市化是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中世纪的城市法是西方近代法律变革的基础;城市的兴起导致了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而市民社会是西方现代法治的社会根基;同时,阐释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指出了它的引导意义与借鉴价值,必须坚持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阐释。第三部分,通过考察我国的城市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历程,阐明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出现“表面化”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城市化没有为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建构本土社会根基,即中国市民社会。在阐释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引导价值与借鉴意义,并分析了目前建构中国市民社会具有现实可能性之后,指出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建构中国本土市民社会——我国现代法治的社会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