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罚配置问题一直是困扰刑罚理论与实践的难题之一,配置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刑罚乃至整个刑法体系的有序运行。尤其是在刑罚适用呈趋厉化发展的背景下,研究刑罚如何配置方能满足合理性、科学性、人道性的要求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刑罚配置的研究范畴厘清为着手点,对刑罚配置的历史发展、目的以及基本原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梳理,并结合我国刑罚配置实践,从实然层面对我国刑罚配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除前言与结语部分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前言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选题的源起与目的,并进而对刑罚配置的概念进行了梳理,以此确立本文的基本研究范畴。在刑罚配置的概念的理解上,学界主要存在法定刑等同说、独立范畴说、狭义范畴说以及广义范畴说等四种观点。本文将刑罚配置的概念定义为:在刑种与刑罚方法基本确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犯罪决定是否应当发动刑罚以及发动刑罚的程度,来使得罪刑之间得以有效均衡的独立理论范畴。尽管从阶段上可细分为立法与司法等两个层次,但刑罚配置的理论不等于二者的简单相加,而是站在一个纵向的视角考察立法与司法中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并通过刑罚理念的生成与应用,实现立法与司法相协调,改变以往将立法配置与司法配置相割裂的局面。 第一部分为刑罚配置的历史演进。从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同态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是以犯罪的具体形态为考察基点来配置刑罚,是奴隶制社会对于刑罚制度缺乏抽象想象力的产物。而伴随着刑罚制度进一步的成熟和稳定,人类社会对于犯罪不法性的理解已经开始超出复仇和冲突的领域,走向对于统治秩序及社会秩序稳定的考虑,因此罪责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开始出现。该理论要求以抽象化后的犯罪严重性的量度配置刑罚,即应对犯罪的结果或行为以及主观过错的严重性进行抽象性的认识和评价,并以稳定的刑罚种类与其相联系。其中,以犯罪的严重性是否是刑罚配置唯一根据为分水岭,又可以分为报应论形态与功利论形态。近代刑事实证学派通过批判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根据犯罪行为来确定刑罚轻重的错误,提出了刑罚的轻重应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的理论,即刑罚个别化理论。透过刑罚配置理论的基本发展脉络的叙述可以看出,刑罚配置理论发展的差异实际上反映的是刑罚目的的取向不同,因此系统研究刑罚配置理论首先就必须对刑罚配置的目的进行一个立场性的界定。这也就触发了本文第二部分的研究。 第二部分为刑罚配置的目的选择。刑罚配置目的理论可以分为一元论与多元论两种类型。其中,刑罚配置的一元目的理论强调刑罚之于犯罪的报应目的,故而刑罚配置应以罪刑均衡为核心理论,针对犯罪所造成的恶害配置同等程度严厉性的刑罚,在当代其代表性模式为赫希所主张的“公正报应论”。公正报应论的理论框架为:首先,对刑罚的报应目的进行重新塑造,并以此说明刑罚配置目的只能是纯粹的公正报应。其次,对于公正报应的刑罚配置理论进行阐述,以保证能够在刑罚配置中实现比例性、平等性的公正价值需要。第三,在一定程度理论折中的基础上,对于减免刑罚(刑事责任)事由进行阐释,使其在公正报应论中有其理论存在余地,进而使得公正报应论的刑罚配置理论更加能够满足刑罚实践的弹性要求。刑罚配置的多元目的理论因对多元目的的整合手段不同可以分为三种:莫里斯主张的报应限制理论、洛克辛主张的预防限制理论,以及阶段区分理论。本文认为,刑罚配置的目的理论必须以刑罚配置目的理论的内在要求作为出发点进行建构。刑罚配置目的理论的内在要求包括多元性要求、统一性要求与个别性要求,理论需当同时满足上述要求方能实现内部体系的和谐,有基于此,笔者提出了“阶段优先”的理论模式,并认为刑罚配置可以在阶段优先的刑罚目的理论模式的指引下得以实现。 第三部分为刑罚配置的基本原则。从一种约束与限制刑罚配置的角度,本文认为刑罚配置的基本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三个,即人道性原则、节俭性原则以及公正性原则。就人道性原则而言,其首先要求在刑罚种类的配置上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的刑罚种类与方法。结合中国的当下语境,强调人道性原则并不是要求立即废除死刑,而是要在刑罚配置中严格限制死刑的应用。人道性原则还要求限制刑罚的重刑化配置,逐步扩大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同时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关注其现实需要,在刑罚配置过程中就应当充分体现人性关怀,注意犯罪人的个体差异,在同类犯罪的共性中把握具体案件的个性。就节俭性原则而言,其一方面要求刑种配置的节俭性,也就是考虑到刑种制度的差异,应当尽可能地配置具有低成本性、可量度性、可逆转性的刑种,以避免可能的刑罚浪费。另一方面,要求刑度配置的节俭性,作为成本的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恶,因此其要求刑度配置达到一个最佳的度,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与成本的最小化的优化配置,防止刑罚效益不足或刑罚成本过高。就公正性原则而言,其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犯罪评价的公正性制约和罪刑对应的公正性制约。在犯罪评价的公正性制约方面,公正性原则要求刑罚配置中应当对犯罪进行充分的评价,并禁止重复评价。在罪刑对应的公正性制约方面,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的责任轻重程度相当、刑罚配置的平等性以及实现刑罚配置的主体地位的独立性。 第四部分为刑罚配置的实现路径。本文选择了三个重点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由于刑罚配置的目标是犯罪与刑罚的量度对应,要达致这一目标,首先必须实现刑罚阶梯的有效设置,如此才能有效进行刑罚严厉性的区分,并与犯罪相对应,因此刑阶衔接乃是刑罚配置的实现基础与前提,笔者将以一种动态的视角对我国刑阶衔接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第二,在立法配置阶段,由于个罪法定刑配置主要表现为一种以罪领刑的结构,那么根据个罪中基本犯罪构成、加重或减轻构成的区分,相对应地,刑度也可以分为基本法定刑幅度与加重(减轻)法定刑幅度,其中基本法定刑幅度对应基本犯罪构成,而加重(减轻)法定刑幅度则对应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这两个层面共同构成了刑罚立法配置的主体。第三,在司法配置阶段,刑罚配置侧重于考虑个案的个别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是整个刑量确定过程的核心要素,通过国外两种不同限制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引介与评析,中国可先以科学化的判例指导制度为累积,待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实证数据和相关调研的累积后,再考虑制定适合本土情况的量刑指南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