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们更加重视社会生活中人权的保障与实现。罪犯作为公民中的特殊群体,虽然其身份具有特殊性,但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不但是一国人权保障的一部分,而且一国罪犯人权保障水平往往会成为该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标志,这使得罪犯的权利保障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罪犯的权利保障,应以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要素研究为出发点,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为目标,深入了解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的本质特征,总结现代社会罪犯权利保障的先进制度和优秀思想,探讨罪犯权利保障的有效方式,力求建立与监狱本质特征相适应的,科学、完善的罪犯权利保障体系。 在现代行刑理念的指导下,应批判将罪犯作为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以及专政对象的行刑观念,明确罪犯的法律主体地位。罪犯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他们的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因此他们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罪犯与监狱机关同为行刑法律关系中相对应的两方主体。 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现代的法治理念,行刑法律关系中的两方主体并不是简单的一方依职权管理、支配另一方的关系,除了监狱依法享有行刑权外,监狱、罪犯均既有权力(权利)又承担义务,即均具有主体的地位并作为权义主体而存在。 以严格的“权力分立”思想为理论基础,可以明确的是:监狱机关即非司法机关,也非兼有司法与行政双重性质的国家机关。其称为司法行政机关,应理解为,其是与行使刑事司法权有关的,以确保司法权实现为目的国家行政机关,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事事务实质上是一种行政事务,其行政机关的本质不可改变。监狱的行刑权在本质上是行政权而绝非司法权。因此,监狱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从行政行为的程序正义并受到行政法律的规范。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如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可以依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如前所述,罪犯是行刑法律关系的一方面主体,罪犯在行刑过程中仍享有广泛的权利。在监狱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科学、文明执法,有效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是法治监狱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监狱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长期以来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下,我国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形成了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其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剥夺罪犯申请司法救济的手段。在这种特别权利关系观点的影响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原则,并未被吸收为刑事执行法的法定基本原则。执法中程序正义理念得不到遵从,罪犯权利救济途径闭塞。同时,监狱机关执法活动亦缺少有效的监督。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背离的。 其次,西方发达国家刑罚执行过程中关于罪犯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十七、十八世纪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在“天赋人权”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影响下,营造出保护人权的时代思潮,正是在这一思潮的推动下,揭起了西方国家监狱改良的序幕。监狱改良的核心就是促进罪犯权利的保障。这改良运动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推广,目前在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系统、科学的罪犯权利保障制度。其中各国普遍重视对罪犯权利的正当程序保护,这里的正当程序既包括监狱机关执法程序中贯彻程序正义原则制度,也包括罪犯权利受到侵害后,进行的内部权利救济和外部权利救济制度。 然后,建立我国罪犯权利保障体系,其中包括:第一、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的权利的剥夺应适用法律保留的原则。第二、引入“程序正义”理论,以程序正义所倡导的“公开、参与、回避”制度,以及“效率”这一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为内容和标准,探讨在刑罚执行途径中建立我国罪犯权利的事中保障制度。第三、以罪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行性为内容,论讨罪犯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对罪犯权利采取内部救济(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的具体途径与方式。第四、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监狱执行刑罚的外部监督制度——监督委员会制度,以荷兰的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委会为参照,探讨我国刑罚执行的外部监督机构。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利必有保障。目前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权利主体的地位已逐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社会的关注,但对于罪犯权利的保护尚缺少一个完善的体系。理想的罪犯权利保障体系应当是:有罪犯参与的,由监管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社会团会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罪犯权利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