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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研究

李拥军

性权利研究

李拥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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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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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的历史是一个对性进行压制的历史,以性“为罪”、“为祸”、“为耻”的观念充斥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因此,在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很难有“性权利”的生存环境。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性在人们生活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凸现,人在日益地“性化”。随着人的自由、民主观念的发展,性在现代社会正在“平等化”、“自治化”、“契约化”,简言之正在“权利化”。人的“性化”和性的“权利化”为当代性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与支撑。 中国的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民主政治稳步推进,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社会变得日益平等和多元,人们开始关注性并有能力、有精力追求性、享受性,性在人民生活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凸现,性需求与性行为多元化的趋势正在形成。据我国性社会学家的调查研究表明: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性革命”也在悄然兴起。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在这样一个性需求多样化的环境中,传统的性观念逐渐式微,性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的观念开始形成,且随着社会的日益多元和开放,这种权利观念会愈加成熟,权利需求会愈加迫切。中国的现实和时代的走向为我国当前的性行为立法提出了挑战。受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的以性“为耻”、“为罪”的文化惯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禁欲主义的革命观余波的影响,中国当前的性行为立法与实践在某种程度上还受着一种对性的极权控制主义的思维的支配,它以人的性责任、性义务为中心建立各种规则,对性“防”大于“护”,人们的各种性权利需求不能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中,实践中各种性权利也很难获得保护。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世界立法经验,系统地对性权利进行研究并以性权利为指导对我国当代的性行为立法的理念进行彻地反思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课题。 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六章。 第一章阐述了性权利形成的基石性条件。性无论是对人类个体还是人类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个体来说,性是繁衍后代的手段,是实现快乐的方式,是达致健康的途径;对于社会来说,性是人类两大生产方式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联系基本社会关系的纽带,是人类社会秩序衍生的“原生派”元素。正是因为性领域的自由对整个人类的自由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性秩序的混乱往往造成整个统治秩序的倾覆,关涉性的利益是人最为重要和根本的利益,所以在人类历史上统治集团发动了各种力量对性进行全方位的压制。因此,性在人类社会中无疑又是稀缺的。“重要”意味着性是人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利益,“稀缺”标志着人对性的需求程度,这两者保证了对性利益进行界定和保护的必要性,因此它们是性成为人的一种权利的基石性条件。 第二章对性权利观念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性权利观念的成长经历一个从萌芽到成熟的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由性权利意识到性权利理念逐渐递进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演进受到各个时期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主流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在前现代社会,性权利观念还不能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理念,或者还只能说是一种意识或简单化的观念。现代社会成熟的市场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成熟的人文主义思想为性权利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女权主义运动、性科学的发展、性革命的推进为其发展提供了助动力。当历史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性权利术语和话语的提出和普遍使用标志着性权利观念日渐成熟,性权利理念日臻完备。1999年8月第14届世界性学大会通过的《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n Sexual Rights)是性权利理念成熟的重要标志。 第三章对性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进行了阐释。从人性的角度,性权利源于人类的需求,这种需求根植于人作为一种多元性感的动物的自然冲动之中。人终究不是一种普通的动物,而是一种有智识、有思想的动物,这决定了它的需要和冲动必然不是动物的那种简单的机械的生理反应,而是一种对快乐与幸福的更积极、更高级、更主动的追求。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经济条件对性权利的观念与实践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制约或推动作用,甚至有时这种作用是决定性的。这种社会经济条件的决定作用具体体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变革、科学技术的发展等方面。现代性行为立法只有充分重视这两个因素,才能使其具有生命力和合理性。 第四章对性权利的本体论进行了阐释。性权利是由人的性行为生发的,与人的性行为相关的,关涉到人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免予侵害等各种权利的总称。它是由性自由权,性自主权、性完整权和性身体安全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自主负责生育选择的权利、以科学调查为基础的性信息权,全面性教育权,性保健权,性救济权等权利组成的完备的权利体系。从历时层面上看,它的存在是一个从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利益主张、群体认同、法律确认和权利实现的逻辑统一。从共时层面上看,性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之中,具有消极和积极两种形态,它是消极的性权利和积极的性权利的统一。性权利的确立和保护应遵循权利限度和权利推定等原则。 第五章对性权利运作的基本路径进行了阐释。在现代社会法律对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实际是从“宽容”和“不容”两个路径来实现的,即法在对待不妨碍他人的、合意的性行为上日益宽容,在对待侵犯他人的、暴力的性行为上日益严厉(不容)。在这一过程中,从世界范围看,人们裸露的空间得以增加,婚前、婚外性行为得到默许,色情物品市场得以放开,各种异常性行为获得接受;而法对性侵犯的规制愈加严密,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愈加臻备。在这一过程的背后性权利正在崛起和壮大。 第六章以性权利为视角对中国当代的性行为立法进行了解读与批判。在婚前、婚外性行为日益普遍的今天,婚姻法中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有可能消解了人们的性权利;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成熟期提前,进而性结合的可能性提前,因此,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普遍偏高的情况下,事实婚姻发生的可能性增多,而我国法律完全否认事实婚姻效力的做法与现实相悖;在法律只把性侵害对象定义为女性的情况下,男子的性权利无从保障;在法律把性交只定义为男女生殖器媾合的前提下,在快乐主义指导下的性交方式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在违背受害者意志的情况下对其实行除男女生殖器的媾合以外的肛交、口交、利用工具性交等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强奸或强奸既遂,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婚内强奸为罪”的思想还没有在法律和实践中得到及时的确立与贯彻,使许多妇女的性自由没能在婚内得到很好的保护;我国刑法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和婚姻法对军婚进行的特殊保护,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性选择自由,有悖于平等精神;在对合意的性、不妨碍他人的性日益得到宽容的今天,聚众淫乱罪和聚众淫乱违法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必须进行严格限制,而我国的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却没有作应有的限制;在印刷、音像、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对色情物品的需求日益普遍化,我国法律对色情物品不分等级、不分年龄、完全禁止传播的做法既不可能也不可行,而且侵犯了公民性欣赏权、性信息获取权;在对强奸等性侵害罪的处理中由国家全部垄断纠纷处理权,完全排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侵夺了当事人的性自治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新理念,是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国家发展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和谐社会中的和谐不是一个局部的和谐,而是整体的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也不是孤立的工程。性无论是对人类个体还是人类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它对个人及人类社会都构成了基础性的影响,并能以这些基础为中心辐射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性的问题就是和谐社会理念中的不能忽视的问题,构建性关系的和谐也便是构建和谐社会整体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子工程,而性权利是构建和谐的性关系的核心要素。以性权利为中心建构起性的和谐,应该是男性性权利与女性性权利的和谐,应该是常态的性行为与“异常”的性行为的和谐,应该是“中国问题”与“世界经验”的和谐。

关键词

性权利/性行为/性犯罪/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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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博士

学科专业

法学理论

导师

郑成良

学位年度

2007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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