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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刑事执行法律比较研究

司绍寒

中德刑事执行法律比较研究

司绍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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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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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法律以精密严谨著称。自1871年统一之后,其刑事法律制度特别是《帝国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成为各国竞相学习的范本。然而德国自从《帝国刑法典》颁布后,开始了一系列刑事执行立法的努力。再社会化理论、教育刑思想和系统的法典化过程虽然在战争和纳粹时代遭遇了困难和曲折,但终于1976年3月16日通过了一部联邦层面统一系统的《刑事执行法》。该法律以及其他配套法律的颁布使德国刑事执行法学成为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三大支柱之一。 中国自清末以来,以变法图自强,对外国法律制度及其相关的政治架构模仿学习成为近代“西学东渐”的一大内容。在刑事法律科学领域,从清末变法到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再到共和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引入西方先进成熟的且能为我所用的法律的过程中,德国刑事法律始终成为研究的重点部分。然而由于德国法律本身的精深,再加上改革开放后法学界英语教育的普及,造成了德国法律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限。到目前为止,未见有关于德国刑事执行法方面的较为全面丰富的研究成果,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我国刑事执行法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从立法实践到理论研究都不够成熟。我国现今的刑事执行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和《监狱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并且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架构。并且相当多的涉及刑事执行的问题没有详细的规定,有些刑罚和非刑罚刑事处罚名存实亡。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环境的改变,原有的执行机构和执行方式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执行机构缺乏足够的物质及法律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难以实现执行的目的。执行机关的执行权力分配零散且不科学,监禁刑过度发达,而其他刑罚的执行及非刑罚的执行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刑罚的惩罚与预防的双重目的在执行的环节中严重缺失。因此,现实中的刑事执行的种种不足促使我们重新建构刑事执行的基本问题,划清刑事执行权的基本分工,制定刑事执行的基本法典,从而使我国的刑事执行的发展实现质的飞跃。 本文对德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进行一些初步但系统全面的介绍,作为未来中国刑事执行改革的和立法的参考,并与国内现行刑事执行法律和现有研究成果的简单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初步见解。本文没有采用每一小节都进行一次比较的方式,因为这样不利于从整体上进行把握。文章采用每章先集中介绍德国,再集中介绍中国,最后集中比较的方式写作。这样有利于照顾到比较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也同时有利于读者集中了解中德两国各自的制度。 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包含第1章和第2章是绪论,讨论刑事执行的基本问题;从第3章至第6章是第二部分总论,讨论刑事执行的一般性问题;而第三部分从第7章至第11章,是分论,讨论具体的刑事执行。 第1章是刑事执行的基本问题。文章首先介绍了中德两国刑事执行的基本概念,特别指出的是德国刑事执行有Strafvollstreckung和Strafvollzug两套体系与中国的“刑事执行”相对应。然后介绍了两国刑事执行的法律基础(渊源)和刑事执行的地位。并在最后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刑事执行为刑事法律三支柱之一的法律地位,涵盖动态执行和静态执行的一元立法方式和包含刑罚执行、保安处分执行和刑事保全措施分类构想。 第2章分别介绍了两国刑事执行法律的发展历史。由于历史环境不能互相模仿,本章没有做比较。但本章内容可以作为背景资料加以参考。 第3章介绍了刑事执行法律的适用范围。本章选取了两国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中的“母法”,详细介绍了各自的适用范围。通过比较文章提出中国未来的刑事执行法典的应设计成开放性的法律,不仅要包含全部的刑罚执行,而且要为保安处分和刑事保全措施留有余地。 第4章“刑事执行的任务和原则”是本文的重点之一。该章详细介绍了德国作为执行任务和执行目的的“再社会化”和“保护大众”的执行任务,改造原则和罪犯的地位。对中国立法上和理论上的执行目的和执行原则进行了介绍。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刑事执行应具有“报应”和“预防”的双重目的,而执行原则应为“再社会化”和“个别化”两项。 第5章“刑事执行机关”介绍了的德国作为执行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检察院。同时还特别介绍了刑事执行庭这个不属于刑事执行机关的部门在刑事执行中的重要作用。而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最近出现的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在进行相应的比较后,文章提出了中国刑事执行的改革思路,即统一刑事执行权,根据静态执行和动态执行划分刑事执行中各个机关之间的分工。 第6章“刑事执行人员”介绍了德国刑事执行人员,他们包括:监狱长、行政管理人员、总务执行人员、工务人员、包括牧师、医生、护士、教师、心理医生以和社会工作者在内的社会工作人员、名誉执行帮助人、顾问委员会以及犯罪学研究人员。而中国方面介绍了司法行政警察(狱警)、公安警察、司法警察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者。并在职责法定性、多样性、职业道德和犯罪学研究四个方面做了简要的比较。 第7章“死刑的执行”简要介绍了1949年德国废止死刑前死刑执行的情况,而比较详细的介绍了中国死刑执行。由于德国目前已经废止死刑,而已终身自由刑代之,故本章没有对两国死刑的执行作比较。 第8章“自由刑的执行”是本文的重点,占据了本文的绝大部分内容。本章德国部分首先介绍了缓刑、假释、刑罚停止以及自由刑其他动态执行。而静态执行方面介绍了执行计划、关押、从宽执行和假期、罪犯的食宿、与外界的交流、劳动、教育、进修和社会保险、宗教活动、健康护理、业余时间和信息、社会矫治、社会帮助、释放、安全和秩序以及法律救济。而中国部分在介绍完缓刑、假释、减刑和监外执行后,介绍了收监、分类与分级管理、罪犯日常生活、与外界的交流、劳动、教育、奖惩、释放与监狱安全警戒。本文挑选了自由刑执行的一些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另外为比较之便,本文特别把社区矫正这个本不属于自由刑执行的内容放入本章介绍,并与德国的社会矫治进行比较。 第9章“财产刑的执行”详细介绍了德国罚金刑和财产刑的执行,同时也介绍了替代自由刑、易服劳役和自由刑易科罚金。中国方面介绍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的执行。最后对两国上述执行问题作了比较,并提出了建立罚金日金额、以罪犯财产和收入偿还罚金、罚金刑缓刑、替代自由刑、易服劳役和易科罚金制度。 第10章“资格刑的执行”并没有限于刑法典意义上的资格刑,而是包含了各种剥夺资格的制裁。在作为附随后果丧失担任公职资格、选举权和投票权的执行外,德国部分还介绍了作为附加刑禁止驾驶和属于改善和保安处分吊销驾驶许可和禁止执业的执行。而中国部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和《刑法》之外的剥夺自由的处罚。最后将德国的挺失公权和中国的剥夺政治权利加以比较,将德国的禁止驾驶、吊销假释许可、禁止执业与中国《刑法》之外的剥夺资格的处罚加以比较。 第11章“保安处分的执行”首先介绍了德国四种改善和保安处分--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机构、保安监督和行为监督--的执行以及其准用刑罚执行的规定、执行顺序、收容期限、停止收容交付考验等共同的规定。对中国保安处分执行的介绍有一定困难,原因在于中国理论上并不承认保安处分的存在,但实践中广泛实行的保安处分类措施却急需改革。因此对精神病人的收治、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和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的介绍中包含了更多的执行之外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管制在中国本属于刑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比较的方便,更重要的是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更接近于保安处分,故将其纳入保安处分的执行加以比较。比较之后,文章提出中国的保安处分的执行的出路在于彻底的改革,引入准用刑事诉讼的司法审判程序,建立保安处分法定化和适当性原则。将劳动教养改为保安监督。废止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剥夺自由的处分,而改为强制医疗加社区矫正(行为监督)。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并与管制合并,统一为德国行为监督式的处分措施。

关键词

刑事执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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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博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韩玉胜

学位年度

2009

学位授予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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