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检察监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宽泛,同时,随着抗诉案件的逐年增加和对民事抗诉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产生了不同的认识。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近年来无论是诉讼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都围绕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如何设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并形成了取消说、强化说、完善说等几种观点。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过程中,主流观点是完善民事抗诉制度。认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诉讼主体应平等地参与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不应轻易介入一方,并认为一般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平正义和社会影响等情形时,检察机关才可以抗诉。我国立法上基本采取了完善说,笔者也赞成完善说。论文论述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宪法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价值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继而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进行完善思考,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四项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既判力原则、公平原则、事后监督原则和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几项建议。希望作者粗浅的分析和研究能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使民事抗诉制度能更便于操作,使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能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