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所探讨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特许授予给私人主体经营某项公用事业的权利。文章在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性质诸种学说的基础之上,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定性为一项行政法上的物权。在定性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保护与监管各项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制度由授予方法与授予形式两个部分组成,其中授予方法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多样化的市场方式,而不固守招投标与拍卖的方法;授权形式则应采用许可证件形式,通过许可证确定被特许人的法律地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保护制度则着重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在保护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中确立与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被政府收回之时,政府应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被特许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另外,一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必然离不开一个系统且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系统且行之有效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监管体系需要科学的监管制度、独立的监管机构、有效的监管手段与广泛的公众参与。